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鄂0381行初24号
原告**,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中医院职工,住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丹江口市车站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81011433100X。
法定代表人王焜,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该局分管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丹江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住所地:丹江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88458553C。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江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职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润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丹江口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丹江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