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再7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运河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5民终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鲁民申19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于2019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程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