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523民初314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23B48948896K。
法定代表人:李春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曰针,女,现住广饶县,该村委会文书。
第三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运河路717号鑫雅庄园3号商务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52655501E。
法定代表人:徐功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曰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1899.61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0日,第三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将广饶县乐安街道2019年美丽乡村绿化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31740.44元。嗣后,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最终结算工程总造价24332.91元。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21899.61元。2022年7月25日,第三人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与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绿化工程合同项下对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债权(包括剩余工程款21899.61元,以及该工程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转让给原告***,并于当日书面通知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现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未按通知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该工程属于政府补贴工程,待财政补贴款到账后,原告持发票,被告将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目前被告之所以未付款是因为政府补贴的款项尚未到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0日,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的“乐安街道2019年美丽乡村绿化工程”发包给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31740.44元,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完成之后付至审计值的70%,余款逐年拨付。合同签订后,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工程最终审定金额为24271.65元。被告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已支付2298.32元,尚欠21973.33元,但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认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尚欠工程款21899.61元。2022年7月25日,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享有的上述债权(包括剩余工程款21899.61元,以及该工程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转让给***。同日,***将书面债权转让通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给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
另查明,债权转让后,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未向***支付过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向本院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广饶县乐安街道2019年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结算评审报告、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特快专递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对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享有的债权即剩余工程款21899.61元及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并转让给***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禁止性规定,且已书面通知债务人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目前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工程款的审计也已于2020年11月19日完成。根据山东燎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值的70%,剩余30%的支付方式为逐年拨付,但未约定每年拨付的金额或比例,属于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情形。现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审计结算完成也近两年。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及时向***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对***要求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向其支付工程款21899.6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1899.61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东何村村民委员会将应负担的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武海静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额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