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379号
申请人:北京天启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1A8E58,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北街3号院1号楼17层2单元1701。
法定代表人:王会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惠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YLN4X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88号定王大厦30层。
负责人:胡建国。
被申请人: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52801602W,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18号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宗胜。
申请人北京天启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前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20608.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天启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仲裁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20608.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天启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谢 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念平
书 记 员 罗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