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启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天启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1145号
申请人:北京天启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1A8E58,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北街3号院1号楼17层2单元1701。
法定代表人:王会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惠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YLN4XA,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88号定王大厦30层。
负责人:胡建国。
被申请人: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52801602W,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18号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宗胜。
申请人北京天启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前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50283.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天启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仲裁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50283.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天启纵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张果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