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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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龙 游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825执1693号
***、杭州一航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一航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21)浙0825民初148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杭州一航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交纳了70950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支付执行费950元,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825执169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