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市和华盛世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0820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竹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37379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和华盛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路盐步段和华盛世发展有限公司和华商贸广场1座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974394617。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3、0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和华盛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和华盛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9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和华盛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96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