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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983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竹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37379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99号绿地香树花园8栋商业10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M6XR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大道2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WR4Q8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宇公司)与被告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烜公司)、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绿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绿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被告绿烜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4047926.23元;2.被告绿烜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4047926.2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4.35%,自2018年7月25日(即竣工验收次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90758.52元;以4047926.23元为本金,按照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4.26%),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日止的利息);3.被告绿睿公*****烜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8日,******烜公司签订了《广东事业部佛山***项目永久用电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项目永久用电工程”,合同价款12996936.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且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7月24日完成竣工验收。双方于2021年1月7日签署《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确认结算价为13145781.78元。目前,被告绿烜公司尚拖欠工程款数额为4047926.23元。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绿烜公司是法人独资公司,被告绿睿是被告绿烜公司的唯一股东,*****烜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理。 被告绿烜公司辩称,原告未完成合同义务,被告的付款义务未成就。根据合同第六条6.3(6)约定,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需开具对应金额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工程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项。截至庭审之日,被告尚未收到原告出具的涉案金额的发票。按照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9336号判决,原告未按约定提供发票,被告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且不承担利息。即便法院认为被告应承担利息,承担利息的时间应按被告收到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 被告绿睿公司辩称,第一,绿睿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中绿睿公司与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涉案合同对绿睿公司没有拘束力,答辩人亦无履行合同条款的义务。因此,绿睿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对绿睿公司的起诉。 第二,被告绿烜公司财产独立于绿睿公司财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被告绿睿公司作为国有企业,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财务会计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资信良好,并严格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而绿睿公司为国有企业,也遵守着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没有侵占、挪用包括被告绿烜公司在内的子公司财产。 第三,本案不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本案是合同纠纷,不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绿睿公******烜公司的唯一的法人股东,按照公司法******烜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上,被告绿烜公司成立以来,在佛山市有项目存在,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因此,绿烜公司在本案中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也完全有能力承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绿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原告滥用诉权,本案诉讼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绿睿公司是资信良好的国有企业,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但原告明知前述事实,却仍将被告绿睿公司列为被告,徒增讼累。因此,原告完全不必要亦不应当起诉被告绿睿公司。当事人行使诉权,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基于原告滥用诉权的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附案佐证。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8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绿烜公司(发包人)签订《广东事业部佛山***项目永久用电工程合同》,约定:被告绿烜公司将***项目永久用电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工期为日历天数103天,合同金额12996936.50元,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通电,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后办理结算,结算审核经双方确认后,累计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95%;工程结算款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保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及管理费用,则发包人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承包人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须开具相应金额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工程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缺陷保修期为竣工验收日起计2年;等等。 2018年2月5日,涉讼工程经供电企业检验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 2018年7月24日,涉讼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2021年1月7日,******烜公司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双方确认合同价款为12996936.50元,增减价款148845.28元,结算价款为13145781.78元。 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绿烜公司已支付了工程款共计9097855.55元。 2022年1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工程款等额的发票原件,本院当天****烜公司邮寄该发票原件,被告绿烜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签收邮件。 另查一,原告具有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的施工资质。 另查二,被告绿烜公司属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被告绿睿公*****烜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相关法律事实发生时施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烜公司签订的《广东事业部佛山***项目永久用电工程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诉请被告绿烜公司支付工程款4047926.23元,被告绿烜公司对该工程款本金数额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被告绿烜公司以原告未开具工程款对应金额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工程专用发票作为抗辩。根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主要义务,后者是附随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因此,不论原告是否有按约定开具发票,被告都要先支付涉案工程款。由于涉讼工程于2018年7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缺陷保修期为竣工验收日起计2年,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即2021年11月12日,保修期已届满,由****烜公司在诉讼中均未举证证明涉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被告绿烜公司已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原告出具的涉讼工程款发票,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绿烜公司支付工程款4047926.23元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烜公司支付工程款前负有开具相应金额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工程专用发票的义务,而被告绿烜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才收到原告出具的涉讼工程款发票,至该日涉讼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故绿烜公司应向原告支付以涉讼工程款为本金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睿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由****烜公司属于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被告绿睿公*****烜公司的唯一股东,由****睿公司在诉讼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烜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绿睿公司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现原告主张被告绿睿公*****烜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4047926.23元及利息(以4047926.23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 二、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75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6755.35元(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565.35元,佛山绿烜置业有限公司、江门绿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419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费用2419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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