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9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荔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 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