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能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397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竹基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937379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岭南路63号荟悦园1栋1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9516383Y。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石楼段239号2号楼D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7650396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创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市莲路石楼段239号2号楼D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440287X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瑞公司)、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功公司)、创颂(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颂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合瑞公司立即支付所欠的工程款134112.98元及自2019年12月17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日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创功公司、被告创颂公司对被告合瑞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合瑞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签订《荟悦园表前低压配电及集中抄表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荟悦园表前低压配电及集中抄表安装工程,合同包干总价为2682259.51元。上述工程均已施工完毕,并于2017年验收合格。但被告合瑞公司拖欠工程保修金134112.98元未按约支付,2019年10月29日,被告合瑞公司收到原告向其发出的律师函后,于2019年12月7日书面回复原告,确认上述欠款并同意支付。2019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合瑞公司开具了上述工程款的发票,被告合瑞公司至今仍未按约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合瑞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创功公司是唯一股东;被告创功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创颂公司系唯一股东。三被告不能证明其财产相互独立,因此被告创功公司、被告创颂公司应对被告合瑞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未答辩。 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进行的举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当庭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结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11日,被告合瑞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荟悦园表前低庄配电及集中抄表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电表及电表前低压配电及集中抄表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采用按图纸固定总价包干形式,包干总价2682259.51元;第一期工程工期为30日历天,计划2015年10月1日开工,第二期工程工期为30日历天,计划2016年开工;本工程分两期施工、分两期结算,甲方按每一分期的进度节点支付工程款,其中,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本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本工程保修期自本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并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满且乙方完成所有修葺任务后,甲方30**将保修金剩余金额无息支付给乙方;等等。 2017年3月16日涉讼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19年12月7日,被告合瑞公司函复原告,称已收到原告寄送的律师函,主张被告合瑞公司至2019年11月15日仍未收到原告提供的质保金发票,对于涉讼工程质保金134112.98元,要求原告协助被告合瑞公司走完合同质保金流程及开具发票,被告合瑞公司承诺以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支付予原告:1.在被告合瑞公司未售产权车位中任选车位以抵欠款;2.被告合瑞公司在售出产权车位后,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以现金转账方式支付。 2019年12月16日,原告已就质保金134112.98元向被告开具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 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合瑞公司并未没有实施前述两种支付方式的任何一种。 另查明,被告合瑞公司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被告创功公司为其独资股东;被告创功公司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众创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独资股东。合众创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更名为被告创颂公司。 再查明,原告具有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本院认为,原告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原告与被告合瑞公司签订的涉讼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涉讼合同约定,被告合瑞公司应于两年保修期届满后的30**将保修金134112.98元支付予原告,现涉讼工程已竣工验收满两年,质保期已届满,原告也履行了被告合瑞公司在复函中所要求的开具发票的义务,保修金的支付条件已成就,被告合瑞公司未举证或抗辩已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被告合瑞公司应支付该款予原告,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合瑞公司逾期支付保修金134112.98**原告,确对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自2019年12月17日起计收利息,理据充分,但计付标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对原告利息主张在本院认定范围内的,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创功公司、创颂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合瑞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创功公司系唯一股东;被告创功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创颂公司系唯一股东。三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诉请被告创功公司对被告合瑞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创颂公司对被告创功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均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保修金134112.98**原告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 被告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创颂(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8.65元(原告佛山市南海飞宇电力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创功贸易有限公司、创颂(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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