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162号
原告:泗阳县远大水电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23MA1N85BU2P,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泗中南路。
经营者:王素霞,女,1972年2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锦旗,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R9RH047,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临河镇杨工村(泗阳四号桥建材园)。
负责人:沈小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2090322X,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埠头村。
法定代表人:沈来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多来,泗阳县诚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蓝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P5RD05F,住所地江苏省泗阳经济开发区黄河路35号。
法定代表人:严郁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婷,江苏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泗阳县远大水电商行与被告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蓝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苏1323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原告泗阳县远大水电商行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苏13民终313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20)苏1323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指定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2月22日原告泗阳县远大水电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泗阳县远大水电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县远大水电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80元,减半收取12240元,鉴定费49401.09元,共计61641.09元,由原告泗阳县远大水电商行负担。
审判长 吴 冰
审判员 张 敬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