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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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28民初1134号
原告:魏好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浙江坤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文成县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魏好运与被告浙江坤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文成县玉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魏好运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好运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魏好运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