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81民初7520号
原告:诸暨市鼎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道二环线文种路15号6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道柯南大道1618号1幢40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鼎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鼎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97元,依法减半收取8098.50元,由原告诸暨市鼎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楼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