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02民初197号
原告:西安横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任鹏录。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巡,男,199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晨,男,199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被告: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孝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英,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横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西安横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横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横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原告西安横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瑞利
人 民 陪 审 员 张纲宪
人 民 陪 审 员 丁 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美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