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8民初2986号
原告:西安横远建材有限公司,驻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任鹏录,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男,汉族,住富平县。
被告: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孝亭,任董事长。
原告西安横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其认为本案不应由富平县人民法院管辖,而应将案件移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渭南市临渭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雷 艳 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