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正恒公司与被告鸿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523民初154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恒公司),住所地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孝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长锁、党伯礼,系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鸿基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葛伟,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蓓,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社,系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恒公司与被告鸿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陕0523民初154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鸿基公司名下价值33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原告正恒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公司名下价值330万元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