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523民初1543-1号
申请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恒公司),住所地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孝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长锁、党伯礼,系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鸿基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葛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蓓,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正恒公司与被告鸿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正恒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鸿基公司名下价值33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正恒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0万元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