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鸿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523民初1543-2号
原告: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正恒公司),住所地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孝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长锁、党伯礼,系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鸿基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葛伟,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蓓,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社,系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恒公司与被告鸿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恒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16元,减半收取计19008元,由原告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