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4执保242号
***、鱼某甲、鱼某乙、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黑池镇人民政府、合阳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鱼某甲、鱼某乙、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阳县黑池镇人民政府、合阳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1)陕0524民初29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合阳县自然资源局代管的合阳县XX镇XX庄XX小区XX社区XX楼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不超过1199212.77元的部分停止支付;不足1199212.77元的部分,冻结鱼某乙、鱼某甲、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全国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账户内存款,期限为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保全人合阳县自然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合阳县自然资源局目前没有代管的合阳县XX镇XX庄XX小区XX社区XX楼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保全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2683以1199212.77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199212.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24执保24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