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合阳县黑池镇人民政府,合阳县自然资源局,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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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524民初2337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中,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系社区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合阳县,系合阳县农民工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合阳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090。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
负责人:姚旺辉,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武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军,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孝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英,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XXX。
被告:合阳县黑池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
负责人:雷军,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凯,陕西方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永钢,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原告***与被告合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资源局)、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恒公司)、***、合阳县黑池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黑池政府)、鱼永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中、杨锋,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武强、马晓军,正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曹晓英,***,黑池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李浩凯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2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2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中、杨锋,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武强、马晓军,正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曹晓英,***,黑池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李浩凯到庭参加诉讼。鱼永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资源局、黑池政府、正恒公司、***共同给付拖欠其工程款32584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二、本案受理费、申请保全费、担保保险费由四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增加如下诉讼请求:四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2018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4日,原告与***就承建合阳县XX庄XX小区XX社区XX楼项目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书面的施工合同。约定:承建单价为900元每平方米,原告挂靠正恒公司,挂靠费、资料费及工程税收均由***承担。后原告了解到该工程具体的发包方为资源局。2018年10月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黑池政府使用。但原告的工程款剩余325840元一直未能支付。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资源局辩称,驳回对资源局的起诉或诉讼请求。其不是适格被告当事人,既非建设单位,也不是施工承包单位。其受黑池政府委托保管涉案项目资金,代黑池政府向正恒公司支付工程款。
正恒公司辩称,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实际承包人。原告向没有合同关系的正恒公司主张欠付的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黑池政府按合同约定已付清80%进度款。
***辩称, 本案是其与***的纠纷,与其他被告无关。其没有恶意拖欠***工程款,只是决算没有顺利完成。
黑池政府辩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工程资金来源是国家补助资金,工程款项是由资源局支付,不存在代付。其已按合同将应付款支付正恒公司,没有欠付工程款。
鱼永钢辩称,其与黑池政府没有签订过合同。其他事项不清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左右,案外XX庄XX小区XX社区XX楼建设工程项目,截止2018年4月24日,卢旺民完成地圈樑基础建设,一层、二层钢构主体,一层砌砖围墙项目。2018年4月24日,黑池政府、卢旺民、鱼永钢形成《XX镇XX庄XX小区XX社区XX楼建设情况说明》,将项目建设方主体由卢旺民更换为鱼永钢,并进行项目建设情况对接,确认前期完成的工程项目。此后,经鱼永钢介绍,该项目工程由其弟***承包施工。2018年5月4日,***(甲方)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由乙方承建涉案工程的后期除原有钢构主体,一楼围墙外的剩余项目工程。合同约定:承建单价每平方米900元,工程税收、挂靠费、资料费由甲方承担,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等事项。2018年8月5日,黑池政府与正恒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正恒公司承建涉案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合同签约价款2419842.07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承包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变更工程量。其中付款周期约定,审计结束后,审计结果除留3%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全部付清。2018年9月,***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同年12月完成所包工程。2018年10月19日,黑池政府向资源局出具委托书,委托该局合阳县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代支付该项目后期工程款。2018年12月28日,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9月18日,黑池政府向合阳县审计局发函申请对涉案项目安排审计,目前合阳县审计局委托第三方对涉案项目正在进行审计。诉讼过程中,黑池政府、资源局、正恒公司、***共同确认:资源局代黑池政府向正恒公司支付工程款1935873元。正恒公司、***共同确认:正恒公司支付***工程款1865494.87元。2020年9月10日,***、***对该项目工程款进行结算,总价款825840元,***于2018年10月26日支付***50万元,下欠325840元,***向***出具欠条一份。诉讼过程中,***、***协商后共同确认:***欠付***工程款295840元。黑池政府、资源局一致认可未付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数额为483969.07元。正恒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抗辩该483969.07元下余工程款中未包括另外增加的部分工程款15万元。正恒公司承认***是涉案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辩称其不是正恒公司正式工作人员,是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另,***申请诉讼保全支出担保保险费2100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情况说明、微信记录、业务凭证、电汇凭证、银行转账业务凭证、黑池政府委托书、***委托书、收条、欠条、函、招标文件、正恒公司文件、普通发票、《门卫室工程量》《全兴寨村干活》、收条两份、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属孤证。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与***对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项下的项目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向***出具欠条。该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案诉讼中,***与***共同确认***尚欠付***工程款295840元,***应给付***。***与***结算工程款时没有约定利息,***未举证证明结算后其向***催要过欠款,故***主张的欠款利息实际为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自本案起诉之日起付至付款完结日止。***主张自项目工程交付之日起计付欠款利息依据不足。***挂靠正恒公司承建黑池政府项目工程,故黑池政府与正恒公司,以及***与***之间分别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均认定为无效合同。该项目工程已经竣工,且验收合格,正恒公司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请求黑池政府支付工程价款。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有理由相信***是在履行黑池政府与正恒公司的施工合同义务有关的职务行为,故正恒公司与***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恒公司将项目工程转包给***,***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黑池政府主张支付工程价款。黑池政府、资源局、正恒公司对未付的最后一笔工程款(除增加部分外)的数额均没有异议,而黑池政府与正恒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付款周期的条款不再适用,故黑池政府抗辩其不欠付正恒公司工程款的理由缺乏依据。黑池政府仍欠付正恒公司工程款(除增加部分外)483969.07元,故黑池政府应在欠付正恒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向***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资源局不是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也不是***的上手转包人,且黑池政府与资源局之间的代付款关系,效力不及于***。故***要求资源局支付其工程款,依据不足。另,***支出的担保保险费2100元,是其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与正恒公司共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工程款29584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16日起付至清偿完毕日止);
二、***、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损失2100元;
三、合阳县黑池镇人民政府在欠付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7元,申请保全费2270元,合计8457元,由***负担779元,合阳县黑池镇人民政府、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76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键
人 民 陪 审 员    孙万荣
人 民 陪 审 员    吕晓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车娟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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