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503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四马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女,系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系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行县虹星桥镇午山自然村28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生效的(2015)华民监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646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496元。本案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期间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676.8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96元,余款2180.8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根平

审判员  冯继忠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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