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尧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502执931号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孝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玮,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尧,男,汉族。
上列当事人追债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29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7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正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502民初8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李军
审 判 员  孙兴盛
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