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2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秦陵)。
住所地:西安市临渭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城紫阳宫路4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协议的甲方,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协议的乙方):(1)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支付此款仅为双方达成本协议的条件,不视为履行调解书的确定义务;(2)2020年05月29日至220年07月01日,乙方向甲方偿还35万元;(3)2020年07月02日至2020年08月01日,乙方向甲方偿还35万元;(4)2020年08月02日至2020年09月01日,乙方向甲方偿还35万元;(5)2020年09月02日至2020年10月01日,乙方向甲方偿还35万元;(6)2020年10月02日至2020年11月01日,乙方向甲方偿还35万元;(7)2020年11月02日至2020年12月01日,乙方向甲方偿还35万元;(8)2020年12月02日至2021年01月01日,乙方向甲方偿还35万元;(9)2021年01月02日至2021年02月01日,乙方向甲方偿还35万元;(10)2021年02月02日至2021年03月01日,乙方向甲方偿还35万元;(11)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4月01日,乙方向甲方偿还35万元;(12)2021年04月02日至2021年05月01日,乙方向甲方偿还35万元;(13)2021年05月02日至2021年06月01日,乙方向甲方偿还35万元;(14)2021年06月02日至2021年07月01日,乙方向甲方偿还40万元;(15)2021年08月0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10终432号民事调解书中尚未支付的剩余款项。案件执行***收取24200元,由被执行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1022执1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