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22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秦陵)。
住所地:西安市临渭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城紫阳宫路4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10民终4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上诉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前支付上诉人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工程款共460万元。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陕西省丹凤县江滨北路以北,紫阳南路以西ZY1302号地块C区土地。
二、查封被执行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陕西省丹凤县江滨北路北侧西段“丹凤首府”商业建筑的1#楼、2#楼、3#楼及其地下室;
三、查封被执行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陕西省丹凤县江滨北路北侧西段“丹凤首府”的6#楼一单元1101室、1102室、1201室、1301室、1401室、1501室、11102室、11202室、11602室、11201室、11301室、11401室、11501室;
四、查封被执行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陕西省丹凤县江滨北路北侧西段“丹凤首府”的6#楼二单元2101室、2201室、2301室、2401室、2501室、2102室、2202室、2302室、2402室。
五、查封期限三年,查封其间,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建筑物,但不得转移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