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1022执1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陕西秦陵)。
住所地:西安市临渭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城紫阳宫路4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10民终4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上诉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前支付上诉人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工程款共460万元。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一款(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陕西省丹凤县江滨北路以北,紫阳南路以西ZY1302号地块C区土地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陕西省丹凤县江滨北路北侧西段“丹凤首府”商业建筑的1#楼、2#楼、3#楼及其地下室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陕西省丹凤县江滨北路北侧西段“丹凤首府”的6#楼一单元1101室、1102室、1201室、1301室、1401室、1501室、11102室、11202室、11602室、11201室、11301室、11401室、11501室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商洛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陕西省丹凤县江滨北路北侧西段“丹凤首府”的6#楼二单元2101室、2201室、2301室、2401室、2501室、2102室、2202室、2302室、2402室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琳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