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民初2383号
原告: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耕读,男,199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XX街道XX村X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陇西县XX镇XX村XX社XX号。
被告: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XX环路。
法定代表人:晏少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计193.5元,由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李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