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保189号
申请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瑾,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耕读,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路。
法定代表人:晏少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诉讼保全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5民初5498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执行期间,查明被申请人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61001705405050002404_1);中国银行西安临潼区支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账号:102008439694),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临潼区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61001705405050002404_1)予以额度冻结235528.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84949.33元);中国银行西安临潼区支行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账号:102008439694)予以额度冻结300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2014979.7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党宏侠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杜 遥
书 记 员 朱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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