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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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5民初5498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路。
法定代表人:晏少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陕0115民初54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235528元的银行存款(额度冻结)。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2355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202101155498691610000797907709326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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