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民初767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晏更良。
原告***与被告陕西秦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家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瑞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