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185号之一
原告: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CJDGXK,住所地武进区遥观镇观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01672W,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隆平路869号东科园13栋201。
法定代表人:文敏。
原告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凌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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