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185号
申请人: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CJDGXK,住所地武进区遥观镇观湖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宏。
被申请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01672W,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隆平路869号东科园13栋201。
法定代表人:文敏。
申请人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江苏追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凌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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