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

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执保1704号
申请人: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宇成朝阳广场T4栋150008号。
法定代表人:伍湘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瑶,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
负责人:李友意。
被申请人: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56号紫金苑小区第1幢604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继英。
申请人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9,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恒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36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67元,由申请人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易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