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

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与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8727号
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丽臣路114号5栋708号。
法定代表人:伍湘宇。
被告: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5组团1栋。
法定代表人:张意龙。
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一特电子医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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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唐乐贤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