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

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与济南帕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民初6981号
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丽臣路******。
法定代表人:伍湘宇。
被告:济南帕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科远路**研发楼**iv>
法定代表人:王申杰。
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帕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后,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帕沃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3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龙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