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民初3522号之一
申请人: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丽臣路**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576581338K。
法定代表人:伍湘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号太平洋保险大厦**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47037U。
负责人:江青华。
被申请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新坪路以南、太和路以西**幢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82838838N。
法定代表人:王宏杨,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湘0105民初3522号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冻结了被申请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中国建设银行娄底新区支行银行卡,卡号为43×××83;2、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兴城支行银行卡,卡号为19×××63;3、车牌号为湘K×××××的日产阳光牌小轿车一辆。现申请人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就本案纠纷自行和解并已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所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中国建设银行娄底新区支行银行卡,卡号为43×××83;2、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兴城支行银行卡,卡号为19×××63;3、车牌号为湘K×××××的日产阳光牌小轿车一辆所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辉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