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民初3522号
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长沙市开福区丽臣路**号**栋**。
法定代表人:伍湘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银龙,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瑶,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娄**市经济开发区新坪路以**太和路以**幢。
法定代表人:王宏杨,总经理。
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诉被告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被告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娄底市光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804.5元,财产保全费744元,共计诉讼费用1548.5元,由原告时高电源(湖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辉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