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5276号
原告:***,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中路凉都开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000945012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OMA6CNRD9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8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赵 用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冷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