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3民初2996号
原告:***,男,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唱**,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兴旺建筑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97,125元,以及押金100,000元,合计1,497,125元;二、判令被告兴旺建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份、5月份、6月份、7月份被告兴旺建筑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中途6月份就发放了一次工程款,且只是4月份、5月份的一半数额,导致远远不够我方发放工人工资。在我方垫资的情况下坚持到8月份,最后我方无法承担垫资,于是请求被告兴旺建筑公司能够按照合同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但是最终无果。后来在劳动局的介入下,被告兴旺建筑公司代为原告支付工人工资,然后劳动局要求清场结算原告的工程款。最终在验收完毕且各个部门签完字,结算单完成的情况下,提交到财务进行核算,核算结束后我方提交了被告方要求的增值税票数额(485万)。被告要求原告完成扣除原告的部分等事项,才能把第一笔结算的钱给原告。我们按照公司提出的额外的要求,我们给公司打磨至2022年1月8日完成打磨工作签完字结算,各个部门结算完再提供相应发票,直至2022年1月11日所有相关项目全部结束,且我方提供的增值税票已被对方抵用。但被告兴旺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支付拖欠工程款,且在被告有充足资金的时候,被告依旧选择恶意拖欠,实属无奈决定起诉,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兴旺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497,125元整,以及本案相关的全部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旺建筑公司与***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现代城市综合体项目模板劳务分包协议》《***现代城市综合体项目混凝土劳务分包协议》,***是***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74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