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知民初68号
原告:王本淼,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阳光城二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王本淼、***与被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王本淼、***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本淼、***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由王本淼预交),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王本淼、***负担。余款4400元退回王本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