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3执1972号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敦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敦劳人仲案字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11948.84元、支付工资10086.21元,合计为22035.05元。2021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向本院缴纳案款22035.05元,执行费231元。2021年11月1日,本院将案款22035.0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敦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敦劳人仲案字21号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