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24民终7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渤海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敦化市江南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城西委。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江南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3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5元,减半收取6137.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