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敦化市江南镇民主村第一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03民初1987号
原告:***,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民主街,现住敦化市滨江国际小区。
原告:***,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现住敦化市实验中学家属楼。
被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
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民主村第一村民小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敦化市江南镇民主村第一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