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一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一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广新路888号218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94645J。 被执行人: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五洲(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139768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一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05民初6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一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34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被另案查封,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05执1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门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一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