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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422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横东二路2号力辰大厦二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3256270C。 法定代表人:欧阳平。 被告:欧阳平,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诉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欧阳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83元(原告已预交2529.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