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422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横坑横东二路2号力辰大厦二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3256270C。
法定代表人:欧阳平。
被告:欧阳平,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诉被告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欧阳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4.83元(原告已预交2529.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