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34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扬州市擎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擎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13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承认欠***水泥款12万元,并定于2020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扬州市擎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中的9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只能部分还款(3万元内)则不从扬州市擎方建设工程公司的担保责任中减免;如扬州市擎方建设工程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直接向**追偿并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按上述第一条还款,则向***承担违约金1万元;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60元,由**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1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执34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