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耀美控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浙江耀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19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俊伟,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耀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香雪路38号501室-3。

法定代表人:赵春锋。

委托代理人:张万松,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浙江耀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定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少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