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19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俊伟,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耀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香雪路38号501室-3。
法定代表人:赵春锋。
委托代理人:张万松,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浙江耀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定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少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