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90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原告:***,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俊伟,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耀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南苑街道香雪路****。
法定代表人:赵春锋。
委托代理人:张万松,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耀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莎
zdqz立案审查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