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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浙江耀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390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原告:***,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杭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俊伟,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耀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南苑街道香雪路****。

法定代表人:赵春锋。

委托代理人:张万松,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耀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莎

zdqz立案审查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