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2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浙江耀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育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耀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2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耀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22341.35元。本院于2017年07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行使自己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02执1117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颖毅
执行员 谢高勇
执行员 袁悦欣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阮哲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