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84执35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64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