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辖终3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交通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津静路6号***商贸城A1座3层B2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天津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70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系因为与天津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而起诉,但实际天津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是为配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配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此应依法确定本案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一审中,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确定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辛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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